2015年6月11日
淺談遺產分配(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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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談遺產分配(下)

 

用畢生努力經營得來的財富,在百年歸老後帶不走,要怎樣分配和留給誰呢?訂立有效的平安紙,就可以先行決定將財富留給親人、朋友或慈善機構等。但沒有訂立平安紙又如何呢?根據法例,逝者的親人可以有不同優先次序,申請成為逝者的遺產代理人,代理其財產,直至管理及分發工作完成為止。本文會簡略介紹在幾種不同情況下,沒有遺囑者的遺產如何分配。

 

只遺下丈夫或妻子

 

根據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第4(2)條,如果逝者只遺下丈夫或妻子,沒有子孫、父母、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尚存,那麼其財產在扣除債務、稅項、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,將分發給尚存的丈夫或妻子。不過,如果逝者已與丈夫或妻子分居,並且獲法院作出分居裁決,那麼他/她並不會被視作逝者的丈夫或妻子。

 

只遺下子孫

 

根據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第4(5)條,如果逝者遺下子孫,而沒有尚存的丈夫或妻子,那麼不管逝者的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是否尚存,其財產在扣除債務、稅項、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,將以以下方式分發給其子孫:

 

子女尚存的話,由子女平均分得閣下的財產,而孫子女不能分得一分錢。但若果逝者的子女不幸在逝者百年歸老之前已英年早逝,而他/她又遺下子女的話,那麼他/她的子女(即逝者的孫子女)將平均分得已逝子女的那一份。

 

舉例說,A先生有孩子甲跟乙,遺產200萬元,甲乙皆健在的話,甲乙各得100萬元。若果甲早逝,遺下兩子,則乙得100萬元,而甲的兩名兒子各得50萬元。若甲早逝而無兒無女,則乙得全部200萬元。

 

要留意的是,非婚生子女(即私生子女)的繼承權,與婚生子女相同。而依照合法程序被領養的子女,他們的繼承權與親生子女的相同。

 

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孫

 

如果逝者去世時,丈夫或妻子及子孫尚存,根據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第4(3)條,無論逝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,其丈夫或妻子,在扣除債務、稅項、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,可先取得以下財產:

 

之後,如果尚有財產剩餘,便會分成兩半,一半再次分發逝者的丈夫或妻子,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其子女。

 

遺下妾侍

 

在香港,自1971年10月7日起,男士再不可納妾。但在這天之前所立之妾,仍然有一定繼承權。總括來說,逝者的妾侍(或妾侍們)可分得大約1/3或1/6遺產,至於分得多少,就視乎逝者有甚麼親人尚存。

 

當然,最理想的情況是訂立好遺囑,提前作好安排。想知道訂立遺囑有甚麼需要注意,可按此瀏覽《長者社區法網》的相關網頁。

 

此文章由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《長者社區法網》提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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