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鄰舍糾紛 - 私人滋擾
能過著左鄰右里守望相助、互相照應的日子,可以說是一種福氣。然而,並非所有鄰舍都能融洽相處,若與鄰舍發生糾紛,不單傷感情,有時甚至要訴諸法庭。我們將一連三個月,與大家淺談鄰舍糾紛相關的法律事宜。
《普通法》保障任何人均有使用或享用住所的權利,免受不合理干擾。如住客對鄰居造成滋擾,滋擾者可負上民事責任,因「私人滋擾」遭民事索償。部分滋擾更屬法例訂明的滋擾,如鄰居作出滋擾行為違反法例,受影響的一方可向相關政府部門投訴,當局可向滋擾者發出「妨擾事故通知」,要求他減少或停止作出滋擾行為;如情況沒有改善,滋擾者便觸犯刑事罪行。
以「私人滋擾」提出民事索償的人,必須是對物業擁有絕對佔據權利的物業持有人(一般是業主)或佔用人(如租客)。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的家人,雖然也居住在受影響的物業,但由於他們只有「使用許可權」,故沒有權利提出訴訟。
至於可以控告誰呢?除了滋擾者本人之外,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如果明知滋擾存在、有可能知道滋擾存在,或有可能知道滋擾有機會在其單位內發生,卻仍然任由滋擾持續,即使他們本人沒有製造滋擾,亦須負上法律責任。
遭受滋擾的一方可就實際損失追討賠償。賠償通常包括維修費用、暫住其他地方的費用、物業貶值帶來的損失,以及因遭受滋擾而不能享受方便舒適的生活所造成的損失等。受滋擾一方亦可申請禁制令,禁止其他人繼續製造干擾。
如因鄰居的滋擾而蒙受損失,而申索金額不超過港幣五萬元,便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滋擾者追討。但要留意,小額錢債審裁處無權發出禁制令,強制停止鄰居繼續作出干擾行為,因此,如滋擾持續,單單是金錢賠償不足以解決紛爭的話,受滋擾的一方便需考慮向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(視乎申索金額而定)提出申索。
我們將會在隨後兩篇文章,為大家簡介幾種常見的滋擾,包括定義、民事及刑事責任及應對方法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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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文章由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《家庭社區法網》提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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