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鄰舍糾紛 - 噪音及煙霧、塵埃或氣味滋擾
噪音、煙霧、氣味、滲水、冷氣機滴水......一旦遇上這些滋擾,應如何處理?本文將會為大家簡略介紹噪音滋擾及煙霧、塵埃或氣味滋擾。
噪音滋擾
製造或構成噪音嚴重影響鄰居平日一般的舒適生活,便可構成「可遭起訴的妨擾事故」,受影響一方可循民事訴訟追討賠償或申請禁制令。居民住在嘈吵的社區必定要容忍一定程度的噪音;所謂「平日一般的舒適生活」會因處所及居民的階層而改變,重點在於添加的噪音是否巨大至構成可遭起訴的妨擾行為。有關民事訴訟事宜,可參考上一篇文章。
除此之外,根據《噪音管制條例》第5條,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,發出擾人的噪音,即屬犯罪:
此外,根據《噪音管制條例》第4條如任何人於晚上11時至翌晨7時,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,在住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擾人的噪音,亦屬犯罪。
以上兩者的分別,在於個別噪音來源,例如樂器、空調設備、動物、雀鳥,或擺賣叫喊聲等,不論晝夜都受到管制,而其他所有噪音來源,則只於晚上11時至翌晨7時,或於公眾假日受管制。
至於家居裝修,法例訂明,除非已取得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,否則不得於星期一至五晚上7時至翌晨7時,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,使用機動設備進行裝修工程。如使用手提機械用具作小型工程,則須遵守 《噪音管制條例》 第4條 的規定。換言之,業主或租客均不可在晚上11時至翌晨7時,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,進行任何裝修工程。
任何涉及住用處所的噪音投訴均由警方處理,如閣下認為鄰居觸犯以上罪行,可報警求助。
煙霧、塵埃或氣味滋擾
任何人製造或導致煙霧、塵埃或氣味,並因此嚴重影響鄰居的舒適生活,即使有關煙霧、塵埃或氣味不含毒素,亦不危害人體健康,亦屬「可遭起訴的妨擾事故」。
香港的家庭住在多層大廈,或會在走廊這類共用地方燃點香燭。本港法庭便曾經在一宗案件,裁定案中被告因燒香產生煙霧及氣味,構成滋擾。案中被告每天多次在門外兩個香爐各燃點三支香燭,每次燒香時間超過一小時,而且大部分時間均任由香燭燃燒,不加理會。被告有時更會把燒香產生的灰燼,掃向原告人單位的門外。法庭認為,香港人有權燒香稟神,但同時亦享有免受滋擾的權利,兩者應取得平衡。
另外,根據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》,從任何處所發出塵埃、煙霧或臭氣,其方式已足以構成妨擾,受影響人士可向食物及環境衛生署(食環署)投訴。
如想了解更多有關噪音滋擾及煙霧、塵埃或氣味滋擾的法律資訊,可按此瀏覽《家庭社區法網》的相關網頁。下一篇我們將會討論與水有關的滋擾。
此文章由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《家庭社區法網》提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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